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时间:2025-07-07 14:45:26 来源:方领矩步网 作者:娱乐 阅读:9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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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胥帅 每经编辑 魏官红 

百亿市值的股份股东告知关系(002075,SZ)披露了一份公告,控股涉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规的行政嫌隐行动行为。

今日(5月10日)晚间,处罚沙钢股份披露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沙钢收到事先书涉公告。其中披露,股份股东告知关系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企业买卖沙钢股份股票,控股然而沙钢集团隐瞒其与该企业的行政嫌隐行动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处罚

证监会表示,沙钢集团及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沙钢集团及相关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事企业背后仍有“沙钢”痕迹

今日晚间,沙钢股份披露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涉及控股股东沙钢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细节。早在去年11月3日,沙钢股份已披露了相关立案告知书。

根据公告内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2019年11月20日,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在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后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年11月26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份”。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卖出3940万股。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日,卖出459.28万股。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历史股价发现,孙廉洁账户2019年11月26日受让沙钢股份股票当天,公司股价开盘为6.82元/股(不复权)。按此价格计算,孙廉洁账户受让股票市值超过2亿元。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阶段,沙钢股份股价已超过10元/股,对应市值已经超过4亿元。很明显,孙廉洁账户高卖低买沙钢股份股票赚得大笔差价。

查询工商资料可以发现,锦麟丰泰两大股东分别是耿庆锋和王宽祝,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未完成实缴。从现在的资料看,锦麟丰泰和沙钢集团之间没有关系。不过,企业年报登记邮箱仍留有蛛丝马迹。根据该公司2020年年报记载的“1497474456@qq.com”电子信箱进行搜索,该QQ号名称为“沙钢税务科”。

另外搜寻沙钢集团微信公众号发现,尉国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号的时间是2021年7月5日,当时其还是与集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司的一次活动。

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还表示,沙钢集团及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沙钢集团及相关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沙钢股份表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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